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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10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0號

原告
劉秀如

原告與被告陳怡蓉即陳之家檳榔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

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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