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9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8號
- 原告
- 黃淑瀅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郁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秉宏律師
- 被告
- 浤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育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號10樓之1建物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680,000元(即上開建物之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