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博衡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謂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圓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又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17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6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上訴者,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420,82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7日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026,287 元,及自108 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經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026,2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