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義來藝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春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駿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35,0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