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楊捷羽
  • 法定代理人
    陳秀春、黃駿傑

  • 原告
    義來藝去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金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義來藝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春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金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35,0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周素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