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3號
- 原告
- 徐子孝
- 訴訟代理人
- 鄭植元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華陽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家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又真律師
- 被告
- 郭明修(即張桂菁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郭明修為被告張桂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 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桂菁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配偶郭清戶及二子郭敦南、郭明修等3人,上開3人均無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高雄○○○○○○○○114年5月12日函及所附戶籍資料可參(附於本院限閱卷),並有司法院網站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本院依職權調查本件分割標的物即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異動索引顯示,張桂菁所遺應有部分1/324已於114年3月28日因分割繼承登記為郭明修所有,其他2繼承人郭清戶及郭敦南並非取得該土地之應有部分,是張桂菁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由郭明修因繼承取得,應由郭明修承受訴訟,因兩造迄今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上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郭明修為張桂菁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