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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朱玲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速巴陸鋼筋續接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冠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強國際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78,93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6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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