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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李怡諄
  • 法定代理人
    楊豐茂、邱素娟

  • 原告
    沈筠棋
  • 被告
    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楓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竹寮山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   告 沈筠棋 被   告 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豐茂 人 被   告 楓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娟 被   告 竹寮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7年12月7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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