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6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65號
- 聲請人
- 沛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政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民國108 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08 年7 月29日刊登本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 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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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沛吉實業│天恩粉圓│台灣中小│003-01-028512 │2,376,000元 │108年6月30日│AF1311851 │
│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企業銀行│ │ │ │ │
│ │黃政欽 │ │博愛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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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