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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小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楊捷羽

  • 原告
    李人芳
  • 被告
    謝佳樺即承恩管理顧問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小字第7號原   告 李人芳 邱胤程 被   告 謝佳樺即承恩管理顧問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審判長應注意令 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同法第199條第1項、第2 項、第199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所為聲明、陳述似有不完足或疑義之處,尚待原告補充、敘明,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陳述意見, 被告收受原告書狀後,如有意見陳述,請於5日內提出書狀 ,並請均自行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李人芳、邱胤程民事補正狀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規定,分別於民國108年6月30日、同年月18日終止與被告間之勞動契約,所指被告違反之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為何? ㈡原告李人芳、邱胤程各請求被告給付勞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728元、900元,計算方式為何(請列明計算式)?又原告似均尚未符合法定退休要件,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之依據為何? ㈢原告李人芳、邱胤程各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1,200元、625元,計算方式為何?(請列明計算式)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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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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