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字第6號原 告 林騏勝 被 告 璟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駿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9 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間有關獎金計算及抵銷抗辯問題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09 年5月2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