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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陳景裕

  • 當事人
    林騏勝璟騰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字第6號原   告 林騏勝 被   告 璟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駿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9 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間有關獎金計算及抵銷抗辯問題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09 年5月2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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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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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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