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簡字第6號原 告 林騏勝 被 告 璟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駿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0,12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9 年4月9日及5月21日本院言詞辯論程序分別變更請求金額為214,980元及216,424元(本院卷二第164、178 頁)。經核屬減縮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01年5月2日起至107 年8月10日止受僱於被告,擔任業務經理,負責南區儀器設備、耗材銷售服務業務。任職期間,原告除每月固定薪資外,另有業績獎金,出售設備之獎金為成交價1.5%,出售耗材則為成交價2.5%,每季結算發放。原告離職前月薪為57,666元(含底薪44,600元、交通津貼4,000元、伙食津貼2,400元、汽車津貼6,666 元),107年8月1至10日之薪資應為18,602元,被告已給付15,667元,尚欠原告2,935元。又原告第二季業績獎金應領250,429元,被告僅給付原告36 940元,亦有213,489元尚未給付。合計被告短付原告薪資216,424 元,原告自得依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短付之薪資,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6,42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107年8月1至10日薪資確實尚欠2,935元尚未給付。至於第二季業績獎金,其中四川鴻政博恩口腔科技交易案(下稱四川鴻政交易案)交易金額應以被告與台肯科學儀器(上海)有限公司(下稱台肯公司)間交易金額,再扣除稅金及運費之美金106,725 元為準;上銀科技、飛旭、台虹科技3 筆交易案,因原告離職時未交機,不發獎金;如附件二台灣日產化學等交易案應發獎金金額為41,044元,但原告離職未能為後續保固及維護,須扣除10% 獎金,應發且已發獎金36,940元,並無短付。且四川鴻政交易案,原告負責台灣下單,卻疏未下單,造成成本提高之損失52,500元;及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寶公司)已與被告達成採購協議,原告將之轉移向他人採購,造成被告損失245,000 元,原告應對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若對被告尚有薪資債權,被告亦得以上開損害賠償債權與之抵銷,抵銷後,原告對被告已無薪資債權,其請求自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本院卷二第164頁) ㈠原告於101年5月2日至107 年8月10日間任職於被告公司,負責南區業務。 ㈡原告離職前月薪為57,666元(含底薪44,600元、交通津貼4,000元、伙食津貼2,400元、汽車津貼6,666元)。 ㈢原告除月薪外,另有業績獎金,出售設備為未稅成交價1.5%、耗材為未稅成交價2.5%,每季結算發放。 ㈣原告107年8月1至10日薪資應為18,602元,被告已給付15,667元,尚欠2,935元尚未給付。 ㈤被告已給付原告第二季業績獎金36,940元。 四、本件之爭點:(本院卷二第164頁) 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短付之107年8月1至10日薪資2,935元本息,有無理由?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短付之第二季業績獎金213,489 元本息,有無理由? ㈢被告抗辯以對原告216,424 元之損害賠償債權與被告對原告之薪資、業績獎金債權為抵銷,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於101年5月2日至107 年8月10日間任職於被告公司,負責南區業務;離職前月薪為57,666元(含底薪44,600元、交通津貼4,000元、伙食津貼2,400元、汽車津貼6,666 元);除月薪外,原告另有業績獎金,出售設備為未稅成交價1.5%、耗材為未稅成交價2.5%,每季結算發放;且107 年8月1至10日原告薪資應為18,602元,被告已給付15,667元,尚欠2,935 元尚未給付;另被告已給付原告第二季業績獎金36,940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108 年7、8月薪資明細表附卷可稽(本院卷一第223、301頁),應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被告短付薪資2,935元及107年第二季業績獎金213,489元度等語,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1.關於原告主張被告短付薪資2,935元部分: 兩造並不爭執被告短付原告108年8月1日至10日之薪資2,935元,有如前述,則原告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短付之薪資,於法自屬有據。 2.關於原告主張被告短付107年第二季業績獎金213,489元部分: ⑴查原告除月薪外,另有業績獎金,出售設備之獎金為未稅成交價1.5%、出售耗材之獎金則為未稅成交價2.5%,每季結算發放,為兩造所不爭執。而附表一所示交易,均為原告任職期間取得訂單,交易金額除四川鴻政交易案,因係透過台肯公司中轉交易,本院認應以兩造不爭執之被告與台肯公司間交易金額美金128,070元即新臺幣3,917,917元(本院卷二第179 頁)為準外,其餘交易案均如附表一「交易金額」欄所示,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178 頁),並均已收款完畢,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交易案如附表一獎金欄所示未付之107年第二季業績獎金,合計182,429元,即屬有據。又附表二所示交易案依其交易金額核算之業績獎金為41,044元,被告僅發給原告36,940元(本院卷一第448 頁、卷二第179、180頁),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交易案短付之107年第二季業績獎金4,104元(計算式:41,044元-36,940元=4,104 元),亦屬有據。 ⑵原告雖主張四川鴻政交易案之業績獎金,應以台肯公司與四川鴻政間交易金額人民幣1,270,000元即新臺幣5,715,000元為計算基準;被告亦抗辯應以被告與台肯公司間交易金額,再扣除稅金及運費之美金106,725元即新臺幣為3,264,931元為計算基準。然四川鴻政交易案與被告公司直接交易者係台肯公司,其業績獎金之計算,自應以被告與台肯公司間交易金額美金128,070元即新臺幣3,917,917元為準。且兩造間業績獎金之約定,係以未稅之交易金額為依據,有如前述,被告既不能舉證證明被告公司經揭示之工作規則或兩造間勞動契約有海外交易金額得扣除稅金及運費再憑以計算業績獎金之規定或約定,自不得任憑己意剋扣原告應得之業績獎金,是原告上開主張及被告上開抗辯均不足採信。 ⑶被告又抗辯附表一上銀科技(交易金額420,000 元)、飛旭(交易金額780,000元)、台虹科技(交易金額1,900,000元)3 筆交易案,因原告離職時未交機,不發獎金及附表二所示交易案,因原告離職未能為後續保固及維護,應扣除 10%業績獎金等語。惟業務人員之業績獎金,以取得訂單並收取全部貨款,即得獲得全部獎金為常態,被告抗辯離職時未交機或未能為後續保固即不發或扣減業績獎金等變態事實,自應就其抗辯事實負擔舉證責任,而被告既不能舉證證明被告公司經揭示之工作規則或兩造間勞動契約有離職時未交機或未能為後續保固即不發或扣減業績獎金之規定或約定,自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故被告上開所辯亦無足取。 3.準此,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薪資,應為189,468 元(計算式:108年8月1日至10日短付之薪資2,935元+附表一所示未付之107年第二季業績獎金182,429元+附表二所示短付之107年第二季業績獎金4,104元=189,468 元)。 ㈢被告另抗辯其對原告有損害賠償債權,主張得與其積欠原告之薪資互為抵銷等語,然為原告所否認。經查: 1.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33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6條亦有明文。而勞基法第26條雖僅規定雇主就勞工工資不得「預扣」,以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並未明定雇主得否於勞工發生違約或應賠償之事實後,以對於勞工之損害賠償債權事後主張抵銷。惟雇主雖初無抵銷之舉但對於應給付之工資,屆期不付,而於勞工向雇主請求補發或經主管機關命令限期給付工資後再行主張抵銷者,其與預扣工資作為賠償費用,實無所異(最高行政法院86年度判字第1412號判決參照)。又勞基法第26條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意,即認雇主不得於勞工違約或賠償責任未確定前即拒發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勞動二字第0031343 號函釋及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608 號判決意旨參照)。況勞工之工資,係支持其日常生活所必要之主要財源,使勞工得以確實受領工資,以免生活陷於不安,於勞動政策上至關重要,而勞基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外,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予勞工,即本此旨。則雇主就應給付之工資屆期不發給,而事後以未確定之損害賠償債權向勞工主張抵銷,非僅實質上與勞基法第26條所禁止之預扣工資行為並無不同,亦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 項所定對於工資應全額給付之基本原則,自為法所不許。 2.被告雖抗辯四川鴻政交易案,原告負責台灣下單,卻疏未下單採購3D軟體,嗣後下單時因成本提高調價,造成損失52,500元;及光寶公司原與被告已達成採購協議,原告卻將之轉移向他人採購,造成被告損失341,750 元,故被告對原告有上開損害賠償債權,主張與原告之薪資債權為抵銷等語,惟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固提出電子郵件、3D軟體價目單、報價單及台虹公司等供應商資料表等資料為證。然電子郵件係被告公司員工江欣世寄發,並非原告之陳述(本院卷一第 269頁),無從據以逕認下單應由原告負責及原告確有遲延下單情事,且價目單顯示該3D軟體零售價為美金5,000 元(本院卷一第271 頁),被告下單採購時,出售公司之報價單亦為150,000元即美金5,000元(本院卷一第273 頁),顯亦無法依此價目單、報價單逕認被告受有損失及損失多寡;而被告發予光寶公司之報價單(本院卷一第287至291頁),係被告單方面之報價,並不能據以逕認光寶公司同意採購及同意以此價格採購,至被告曾提供供應商資料表予台虹等公司,台虹等公司嗣後有向被告採購等資料(本院卷二第63至79頁),亦不足以推論被告有提供供應商資料表予光寶公司,光寶公司即必會向被告為上開採購。故原告是否應對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顯未確定,且縱認被告抗辯之事實已發生,但其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揆諸前開說明,被告仍不得預先扣發或抵銷原告之工資報酬作為賠償費用。從而,被告抗辯以其上開對原告之損害賠償債權與其積欠原告之工資報酬相互抵銷,於法尚屬無據,亦難憑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189,4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主文第1 項原告勝訴部分,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酌定擔保金額,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正 附表一:未付之107年第二季業績獎金 ┌─────┬──────┬──────────┬──────┬───────┬──────┬──┬──┬─────┐ │訂單日期 │客戶名稱 │設備內容 │交易外幣金額│交易台幣金額 │原告任職期間│已收│類別│獎 金│ │ │ │ │(美金/元) │(新臺幣/元) ├──┬───┤款 │ │(新臺幣/ │ │ │ │ │ │ │拿單│交機 │ │ │元) │ ├─────┼──────┼──────────┼──────┼───────┼──┼───┼──┼──┼─────┤ │106年10月 │上銀科技 │Motic BA310MET金相顯│ │210,000元 │ 有 │ 有 │ 有 │設備│3,150元 │ │27日 │ │微鏡暨影像量測軟體 │ │ │ │ │ │ │ │ ├─────┼──────┼──────────┼──────┼───────┼──┼───┼──┼──┼─────┤ │106年11月 │上銀科技 │Motic BA310MET金相顯│ │210,000元 │ 有 │ 有 │ 有 │設備│3,150元 │ │13日 │ │微鏡暨影像量測軟體 │ │ │ │ │ │ │ │ ├─────┼──────┼──────────┼──────┼───────┼──┼───┼──┼──┼─────┤ │107年1月29│上銀科技 │Motic BA310MET金相顯│ │210,000元 │ 有 │ 有 │ 有 │設備│3,150元 │ │日 │ │微鏡暨影像量測軟體 │ │ │ │ │ │ │ │ ├─────┼──────┼──────────┼──────┼───────┼──┼───┼──┼──┼─────┤ │107年1月29│上銀科技 │Motic BA310MET金相顯│ │210,000元 │ 有 │ 有 │ 有 │設備│3,150元 │ │日 │ │微鏡暨影像量測軟體 │ │ │ │ │ │ │ │ ├─────┼──────┼──────────┼──────┼───────┼──┼───┼──┼──┼─────┤ │107年7月9 │上銀科技 │Motic BA310MET金相顯│ │210,000元 │ 有 │ 有 │ 有 │設備│3,150元 │ │日 │ │微鏡暨影像量測軟體 │ │ │ │ │ │ │ │ ├─────┼──────┼──────────┼──────┼───────┼──┼───┼──┼──┼─────┤ │107年8月9 │上銀科技 │Motic BA310MET金相顯│ │420,000元 │ 有 │ │ 有 │設備│6,300元 │ │日 │ │微鏡暨影像量測軟體 │ │ │ │ │ │ │ │ ├─────┼──────┼──────────┼──────┼───────┼──┼───┼──┼──┼─────┤ │107年3月30│巧新科技工業│Phenom ProX(G5) │130,000元 │3,900,000元 │ 有 │ 有 │ 有 │設備│58,500元 │ │日 │ │+3DRR+Agar`手動型鍍 │ │ │ │ │ │ │ │ │ │ │金機 │ │ │ │ │ │ │ │ ├─────┼──────┼──────────┼──────┼───────┼──┼───┼──┼──┼─────┤ │107年6月26│四川鴻政博恩│Phenom G2 ProX等16項│128,070元 │3,917,917元 │ 有 │ 有 │ 有 │設備│58,769元 │ │日 │口腔科技 │ │ │ │ │ │ │ │ │ ├─────┼──────┼──────────┼──────┼───────┼──┼───┼──┼──┼─────┤ │107年6月16│強茂 │NAVITAR單筒顯微鏡暨 │ │85,000元 │ 有 │ 有 │ 有 │設備│1,275元 │ │日 │ │影像量測軟體 │ │ │ │ │ │ │ │ ├─────┼──────┼──────────┼──────┼───────┼──┼───┼──┼──┼─────┤ │107年6月14│飛旭 │NF4030半自動工具顯微│ │780,000元 │ 有 │ │ 有 │設備│11,700元 │ │日 │ │鏡2台 │ │ │ │ │ │ │ │ ├─────┼──────┼──────────┼──────┼───────┼──┼───┼──┼──┼─────┤ │107年6月21│台虹科技 │EDS+3D │ │1,900,000元 │ 有 │ │ 有 │設備│28,500元 │ │日 │ │ │ │ │ │ │ │ │ │ ├─────┼──────┼──────────┼──────┼───────┼──┼───┼──┼──┼─────┤ │107年5月29│萬家香醬園 │生物顯微鏡+量測 │ │92,000元 │ 有 │ 有 │ 有 │設備│1,380元 │ │日 │ │CCD+24"IPS螢幕 │ │ │ │ │ │ │ │ ├─────┼──────┼──────────┼──────┼───────┼──┼───┼──┼──┼─────┤ │107年6月20│瑞吉貿易 │wafer表面瑕疵檢測燈 │ │17,000元 │ 有 │ 有 │ 有 │設備│255元 │ │日 │ │源組 │ │ │ │ │ │ │ │ ├─────┴──────┴──────────┴──────┴───────┴──┴───┴──┴──┼─────┤ │ 合計│182,429元 │ ├───────────────────────────────────────────────────┴─────┤ │備註說明: │ │兩造約定業績獎金係以⑴出售設備交易未稅價1.5%、⑵出售耗材交易未稅價2.5%計算,並於每季結算發放。 │ └─────────────────────────────────────────────────────────┘ 附表二:短付之107年第二季業績獎金 ┌─────┬──────┬──────────┬───────┬────────┬──┬──┬─────┐ │訂單日期 │客戶名稱 │設備內容 │交易金額 │原告任職期間 │已收│類別│獎 金│ │ │ │ │(新臺幣/元) ├──┬─────┤款 │ │(新臺幣/ │ │ │ │ │ │拿單│交機(貨)│ │ │元) │ ├─────┼──────┼──────────┼───────┼──┼─────┼──┼──┼─────┤ │106年8月16│台灣日產化學│Ink Jet機台改造Stage│2,250,000元 │ 有 │有 │ 有 │設備│33,750元 │ │日 │ │ │ │ │ │ │ │ │ ├─────┼──────┼──────────┼───────┼──┼─────┼──┼──┼─────┤ │106年8月16│台灣日產化學│對位切割機 │300,000元 │ 有 │有 │ 有 │設備│4,500元 │ │日 │ │ │ │ │ │ │ │ │ ├─────┼──────┼──────────┼───────┼──┼─────┼──┼──┼─────┤ │106年12月4│璟茂科技 │Plastic clips(塑膠 │3,400元 │ 有 │有 │ 有 │耗材│102元 │ │日 │ │小樣夾具,100個) │ │ │ │ │ │ │ │ │ │CMC-P100/Multi Clip │ │ │ │ │ │ │ │ │ │(Multi多層小樣品夾 │ │ │ │ │ │ │ │ │ │具,50個)CMC-M50 │ │ │ │ │ │ │ ├─────┼──────┼──────────┼───────┼──┼─────┼──┼──┼─────┤ │106年12月5│強茂 │環氧樹脂及硬化劑 │5,800元 │ 有 │有 │ 有 │耗材│174元 │ │日 │ │ │ │ │ │ │ │ │ ├─────┼──────┼──────────┼───────┼──┼─────┼──┼──┼─────┤ │106年12月5│日月光 │SEM專用雙面銅膠帶 │12,000元 │ 有 │有 │ 有 │耗材│360元 │ │日 │ │/SEM專用雙面碳膠帶 │ │ │ │ │ │ │ ├─────┼──────┼──────────┼───────┼──┼─────┼──┼──┼─────┤ │106年12月 │台灣玻璃 │金相顯微鏡暨影像量測│90,000元 │ 有 │有 │ 有 │設備│1,350元 │ │28日 │ │系統 │ │ │ │ │ │ │ ├─────┼──────┼──────────┼───────┼──┼─────┼──┼──┼─────┤ │107年2月8 │國喬石油化學│Formvar/Carbon film │3,200元 │ 有 │有 │ 有 │耗材│96元 │ │日 │ │on Copper 200 mesh(│ │ │ │ │ │ │ │ │ │50)鍍碳銅網 │ │ │ │ │ │ │ ├─────┼──────┼──────────┼───────┼──┼─────┼──┼──┼─────┤ │107年2月6 │白色牙材 │AP-000-000 Alumina │5,920元 │ 有 │有 │ 有 │耗材│178元 │ │日 │ │Powder 1μm(METSUCO)│ │ │ │ │ │ │ │ │ │(氧化鋁粉)AS-100 │ │ │ │ │ │ │ │ │ │-500 Alumina │ │ │ │ │ │ │ │ │ │Suspension 1μm │ │ │ │ │ │ │ ├─────┼──────┼──────────┼───────┼──┼─────┼──┼──┼─────┤ │107年1月9 │雲林科技大學│導電銅膠帶6mm*30mm(│1,239元 │ 有 │有 │ 有 │耗材│38元 │ │日 │ │雙面) │ │ │ │ │ │ │ ├─────┼──────┼──────────┼───────┼──┼─────┼──┼──┼─────┤ │107年1月19│雲林科技大學│Formvar/Carbon film │2,858元 │ 有 │有 │ 有 │耗材│86元 │ │日 │ │on Copper 200 mesh(│ │ │ │ │ │ │ │ │ │50)鍍碳銅網 │ │ │ │ │ │ │ ├─────┼──────┼──────────┼───────┼──┼─────┼──┼──┼─────┤ │107年1月19│國立嘉義大學│Formvar/Carbon film │2,858元 │ 有 │有 │ 有 │耗材│86元 │ │日 │ │on Copper 200 mesh(│ │ │ │ │ │ │ │ │ │50)鍍碳銅網 │ │ │ │ │ │ │ ├─────┼──────┼──────────┼───────┼──┼─────┼──┼──┼─────┤ │107年1月31│成功大學 │Lacey Carbon film on│3,715元 │ 有 │有 │ 有 │耗材│112元 │ │日 │ │Copper 200 mesh(25 │ │ │ │ │ │ │ │ │ │)鍍碳銅網 │ │ │ │ │ │ │ ├─────┼──────┼──────────┼───────┼──┼─────┼──┼──┼─────┤ │107年3月12│成功大學 │Formvar/Carbon film │2,953元 │ 有 │有 │ 有 │耗材│89元 │ │日 │ │on Copper 200 mesh(│ │ │ │ │ │ │ │ │ │50)鍍碳銅網 │ │ │ │ │ │ │ ├─────┼──────┼──────────┼───────┼──┼─────┼──┼──┼─────┤ │107年3月29│台灣巴可科技│雙面碳膠帶8mm*20mm │1,300元 │ 有 │有 │ 有 │耗材│39元 │ │日 │ │ │ │ │ │ │ │ │ ├─────┼──────┼──────────┼───────┼──┼─────┼──┼──┼─────┤ │107年3月12│岳盟企業 │砂紙8"圓形#1200/1盒│1,200元 │ 有 │有 │ 有 │耗材│36元 │ │日 │ │ │ │ │ │ │ │ │ ├─────┼──────┼──────────┼───────┼──┼─────┼──┼──┼─────┤ │107年3月19│台灣穗高科技│1μm氧化鋁粉 │1,600元 │ 有 │有 │ 有 │耗材│48元 │ │日 │ │ │ │ │ │ │ │ │ ├─────┴──────┴──────────┴───────┴──┴─────┴──┴──┼─────┤ │ 合計│41,044元 │ ├──────────────────────────────────────────────┴─────┤ │備註說明: │ │1.兩造約定業績獎金係以⑴出售設備交易未稅價1.5%、⑵出售耗材交易未稅價2.5%計算,並於每季結算發放。 │ │⒉被告已發放獎金36,940元,故尚短付4,10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