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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慶圖金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英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不服判決,而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7,600 元,主文第二項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52,129 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709,7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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