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慶圖金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英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不服判決,而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7,600 元,主文第二項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52,129 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709,7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勞動法庭法 官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