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慶圖金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英進
- 法定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華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曹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565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年4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陳景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