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4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41號
- 債權人
- 家盟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松榮
- 代理人
- 簡婉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佳和即勛勝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經委任人家盟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及受任人簽章之本件支付
命令之委任狀(貴公司於民國108 年8 月19日委任狀記載,為委
任登記事件代理人事:為聲請辦理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件…
,顯與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無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