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42號 債 權 人 欣達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嘉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債權人請求之總金額新臺幣21,137,220元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序號11號,票據號碼 ANP0000000號支票其票面額為1,200,000元,惟附表所載金 額為1,200,060元,請查明是否為誤繕)。 二、債務人強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