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62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26號
- 債權人
- 均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煜頎
- 債務人
- 旭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江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零陸佰伍拾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肆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