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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7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49號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瀛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英達

○           段00巷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瀛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2 月3 日邀約鄭英達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50,000 元整,約定於97年2 月8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稽。詎料前開欠款債務人僅繳息至95年6月7 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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