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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9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66號

債權人
三代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蓋有貴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貴公司之聲請狀具狀人為空白)

四、釋明對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收款對帳單明細表對象編號為:「夢時代大八」、債權憑證之立憑證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均非聲請狀所載之大入股份有限公司)

五、請求新台幣289,976元之依據為何?(對帳單明細表三月未清金額:20,361元、四月未清金額:14,624元、債權憑證債權16,332元)

六、請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七、如債務人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八、債務人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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