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67號債 權 人 三代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蓋有貴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貴公司之聲請狀具狀人為空白) 四、釋明對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收款對帳單明細表對象編號為:「高雄大八」,非聲請狀所載之潮坊股份有限公司) 五、請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 貴公司於108 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對大入股份有限公司請求289,976 元,於本件對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34,985元,與貴公司於上開二案所提之文件之金額均不符,請再確認) 六、請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七、如債務人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八、債務人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