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18號債 權 人 永福鑫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協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欣旺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債權人與何人( 台端提出之請款明細表開頭□塗黑者為永福工程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