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1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18號
- 債權人
- 吳春美即永福工程行
- 債務人
- 欣旺土木包工業
- 法定代理人
- 蘇敏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統一發票、請款明細表均未有清償期之約定,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