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82號 債 權 人 加詮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大八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大八有限公司均已解散,請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