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82號 債 權 人 加詮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玲 債 務 人 大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綢 債 務 人 潮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輝義 債 務 人 大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共同給付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陸仟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共同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