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81號 債 權 人 保力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幸國 債 務 人 萬利菸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支票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2781號 │ ├─┬───────┬──────┬───────┬────┤ │編│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台幣) │ │ │ ├─┼───────┼──────┼───────┼────┤ │ 1│107年11月30日 │6,000,000元 │107年11月30日 │0000000 │ ├─┼───────┼──────┼───────┼────┤ │ 2│107年11月30日 │4,000,000元 │107年11月30日 │0000000 │ ├─┼───────┼──────┼───────┼────┤ │ 3│107年12月31日 │5,000,000元 │108年9月2日 │0000000 │ ├─┼───────┼──────┼───────┼────┤ │ 4│107年12月31日 │5,000,000元 │108年9月2日 │0000000 │ ├─┼───────┼──────┼───────┼────┤ │ 5│108年1月31日 │2,000,000元 │108年7月12日 │0000000 │ ├─┼───────┼──────┼───────┼────┤ │ 6│108年1月31日 │2,000,000元 │108年1月31日 │0000000 │ ├─┼───────┼──────┼───────┼────┤ │ 7│108年1月31日 │2,000,000元 │108年1月31日 │0000000 │ ├─┼───────┼──────┼───────┼────┤ │ 8│108年1月31日 │2,000,000元 │108年1月31日 │0000000 │ ├─┼───────┼──────┼───────┼────┤ │ 9│108年1月31日 │2,000,000元 │108年7月12日 │0000000 │ ├─┼───────┼──────┼───────┼────┤ │10│108年1月31日 │2,000,000元 │108年7月12日 │0000000 │ ├─┼───────┼──────┼───────┼────┤ │11│108年1月31日 │2,000,000元 │108年7月12日 │0000000 │ ├─┼───────┼──────┼───────┼────┤ │12│108年3月31日 │2,000,000元 │108年7月12日 │0000000 │ ├─┼───────┼──────┼───────┼────┤ │13│108年3月31日 │2,000,000元 │108年7月12日 │0000000 │ ├─┼───────┼──────┼───────┼────┤ │14│108年3月31日 │2,000,000元 │108年7月12日 │0000000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