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59號 債 權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債 務 人 福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