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12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20號
- 債權人
- 藍士信
- 債務人
- 余享哲即瑞誠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支票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4120號│├─┬───────┬──────┬───────┬────┤│編│發 票日 │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 │││├─┼───────┼──────┼───────┼────┤│1 │108年6月3日 │6,600,000元 │108年9月9日 │0000000 │├─┼───────┼──────┼───────┼────┤│2 │108年6月3日 │5,700,000元 │108年9月9日 │0000000 │├─┼───────┼──────┼───────┼────┤│3 │108年6月1日 │4,330,000元 │108年9月9日 │0000000 │├─┼───────┼──────┼───────┼────┤│4 │108年6月3日 │3,500,000元 │108年9月24日 │0000000 │├─┼───────┼──────┼───────┼────┤│5 │108年5月11日 │1,500,000元 │108年9月24日 │0000000 │├─┼───────┼──────┼───────┼────┤│6 │108年4月23日 │1,500,000元 │108年9月24日 │0000000 │├─┼───────┼──────┼───────┼────┤│7 │107年11月13日 │1,500,000元 │108年9月27日 │0000000 │├─┼───────┼──────┼───────┼────┤│8 │108年1月10日 │500,000元 │108年9月27日 │0000000 │├─┼───────┼──────┼───────┼────┤│9 │108年5月2日 │400,000元 │108年9月9日 │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