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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3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16號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文龍即豊樺環保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債務人朱志強仍受僱豊樺環保企業社及每月或106年度、107年度薪資之證明。(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二、債務人林文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豊樺環保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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