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62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賴松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佳玲即佳昌菇類農產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具體陳明請求之各利息、違約金利率期間究為何?( 貴公司未具體載明按年息2.52﹪、及按年息3.52﹪之利息期間為何?又違約金請求所載之左列利率,究為2.52﹪亦或3.52﹪) 三、債務人佳昌菇類農產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