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05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54號
- 債權人
- 曾冠華
- 債務人
- 僑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李抱
- 債務人
- 趙俊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民國) │ (新臺幣) │ 即利息起算日 ││││││(民 國) ││├──┼───────┼─────┼───────┼────┤│001 │108年4月30日 │200,000元 │108年10月14日 │0000000 │├──┼───────┼─────┼───────┼────┤│002 │108年5月31日 │200,000元 │108年10月14日 │0000000 │├──┼───────┼─────┼───────┼────┤│003 │108年6月30日 │200,000元 │108年8月22日 │0000000 │├──┼───────┼─────┼───────┼────┤│004 │108年7月31日 │200,000元 │108年8月22日 │0000000 │├──┼───────┼─────┼───────┼────┤│005 │108年8月31日 │200,000元 │108年9月2日 │0000000 │├──┼───────┼─────┼───────┼────┤│006 │108年9月30日 │200,000元 │108年9月30日 │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