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24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40號
- 債權人
- 建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鎬城環安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鎬城環安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陳明是否欲為利息之請求,如欲為利息之請求,其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貴公司原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是否欲請求利息,其真意不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