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417號債 權 人 吳琪琰即育誠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翠華一期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1條亦有明定。再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向債務人翠華一期管理委員會銷售貨物,約定不開立發票以扣除營業稅,詎債務人翠華一期管理委員會之委員向國稅局舉發,致債權人遭國稅局補徵稅額併罰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02,585 元,債權人因此受有損害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與債務人翠華一期管理委員會間之約定,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 項規定,其約定無效,又債權人遭補徵稅額併罰款,係債權人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則債權人請求依民法第153 條、第179 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翠華一期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