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59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信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馥園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李哲銘、林文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查明並補正債務人馥園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之正確現在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