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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3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39號

債權人
林錦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喬富即慈心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其利率及利息起算日為何

(台端支付聲請狀上之附表未填載利息起算日及利率,是否欲請

求利息,其真意不明。並應注意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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