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33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39號
- 債權人
- 林錦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喬富即慈心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其利率及利息起算日為何
(台端支付聲請狀上之附表未填載利息起算日及利率,是否欲請
求利息,其真意不明。並應注意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39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喬富即慈心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其利率及利息起算日為何
(台端支付聲請狀上之附表未填載利息起算日及利率,是否欲請
求利息,其真意不明。並應注意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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