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39號 債 權 人 林錦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喬富即慈心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其利率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台端支付聲請狀上之附表未填載利息起算日及利率,是否欲請求利息,其真意不明。並應注意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