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43號 債 權 人 威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航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楊豐茂、竹寮山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 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竹寮山有限公司分別給付給付票款7,853,279元、18,783,360元及其利息, 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合計1,000元,債權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應補納500元)。 二、請釋明請求債務人楊豐茂單獨給付26,636,639元之依據為何?如係誤載,是否為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分別載明與何債務人連帶給付及連帶給付之金額各為何? 三、如貴公司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釋明: ①各張本票有無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②各張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四、承三,如貴公司『非』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具體說明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並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五、債務人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竹寮山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