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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3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56號

債權人
張正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慶實業行、林美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寶慶實業行為獨資亦或合夥?如寶慶實業行為獨資,按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即寶慶實業行與負責人林美玲人格同一,則請釋明將寶慶實業行、林美玲分別列為債務人之依據為何?如係誤載,請更正債務人為『林美玲即寶慶實業行』。

二、票號0000000、0000000之支票金額與附表所載不一致,請確認之,並請釋明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即『退票日』起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美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寶慶實業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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