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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
    張正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56號 債 權 人 張正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慶實業行、林美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寶慶實業行為獨資亦或合夥?如寶慶實業行為獨資,按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即寶慶實業行與負責人林美玲人格同一,則請釋明將寶慶實業行、林美玲分別列為債務人之依據為何?如係誤載,請更正債務人為『林美玲即寶慶實業行』。 二、票號0000000、0000000之支票金額與附表所載不一致,請確認之,並請釋明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依票據法第133條 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即『退票日』起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美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寶慶實業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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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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