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89號 債 權 人 華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華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高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高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系爭支票原本(票據號碼:1732532、1732533號)及退票理由單到院供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