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89號 債 權 人 華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華熹 債 務 人 張高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