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38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89號
- 債權人
- 華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華熹
- 債務人
- 張高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