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07號債 權 人 昇昇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意祥即宏富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 貴公司訴訟標的金額、聲請之標的金額、及事實及理由所載之金額不一致,請再確認) 二、債務人李意祥即宏富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