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4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07號

債權人
昇昇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意祥即宏富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 貴公司訴訟標的金額、聲請之標的金額、及事實及理由所載之金額不一致,請再確認)

二、債務人李意祥即宏富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