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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4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38號

債權人
盛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彬
債權人
智動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彬
債務人
旭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旭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盛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或債權人智動精密有限公司其中之一債權人應補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蓋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件各債權人對債務人之票據請求權係各自獨立存在之債權,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二、債務人旭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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