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43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38號
- 債權人
- 盛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榮彬
- 債權人
- 智動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榮彬
- 債務人
- 旭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江銘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盛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智動精密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