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7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余杰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德文即經典企業社、郭家豪、郭陳麗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