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7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余杰叡 債 務 人 郭德文即經典企業社 債 務 人 郭家豪 債 務 人 郭陳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參萬貳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