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81號 債 權 人 京華車業 法定代理人 邱紹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黎秀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京華車業係為獨資亦或合夥?如京華車業為獨資,按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即京華車業與負責人邱紹平人格同一,請更正債權人為『邱紹平即京華車業』。二、請求自104年3月18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依台端提出之本票所載到期日為104年4月18日,請提出兩造約定清償期限為104年3月18日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