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68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81號
- 債權人
- 京華車業
- 法定代理人
- 邱紹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黎秀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京華車業係為獨資亦或合夥?如京華車業為獨資,按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即京華車業與負責人邱紹平人格同一,請更正債權人為『邱紹平即京華車業』。
二、請求自104年3月18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依台端提出之本票所載到期日為104年4月18日,請提出兩造約定清償期限為104年3月18日之證明文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