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68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81號
- 債權人
- 邱紹平即京華車業
- 債務人
- 黎秀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