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81號債 權 人 邱紹平即京華車業 債 務 人 黎秀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