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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7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14號

債權人
羅莎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乃誠
債務人
潮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輝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系爭支票原本(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及退票理由單原本到院供辦。

三、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8月1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8531011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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