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14號 債 權 人 羅莎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乃誠 債 務 人 潮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輝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系爭支票原本(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及退票理由單原本到院供辦。 三、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8月1日高市府經 商公字第108531011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 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 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