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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7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14號

債權人
羅莎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乃誠
債務人
潮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輝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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