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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9號

債權人
晨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清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票據法第144條準用

第85條第1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為行使追

索權之前提要件。是支票須向付款銀行為提示後未獲付款(以退

票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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