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97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977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訴訟代理人
- 余杰叡
- 債務人
- 臺灣松靜技研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郭德文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郭陳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貳佰零玖萬柒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肆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