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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 原告
    游舒羽即鋐羽通信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54號 債 權 人 游舒羽即鋐羽通信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俊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權人姓名是否有誤?(聲請狀所載債權人游羽即『鋐』羽通信行,與具狀人之印文『鈜』羽通信行不一致) 二、如台端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釋明: ①本票有無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②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三、承二,如台端係依和解契約請求,則: ①請求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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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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