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54號 債 權 人 游舒羽即鋐羽通信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俊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權人姓名是否有誤?(聲請狀所載債權人游羽即『鋐』羽通信行,與具狀人之印文『鈜』羽通信行不一致) 二、如台端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釋明: ①本票有無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②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三、承二,如台端係依和解契約請求,則: ①請求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