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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2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96號

債權人
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有正確法定代理人印文之聲請狀。

二、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6月28日府經登字第1089092374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三、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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